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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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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3-6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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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发布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06号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新华社10日受权发布这一条例。
条例规定,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依法纳税。
该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该条例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但是,该条例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按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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