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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6 13:28
标题: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修改为:“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依法纳税。”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1995年7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但是,本决定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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