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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四川省城管执法条例草案提请再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6 13:28
标题: 四川省城管执法条例草案提请再审
  正在举行的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邢泸生指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条例草案名称从“四川省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条例”更改为“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初次审议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当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律地位、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等作出更具体的规定。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实际需要,有必要对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充实,建议在立法依据中增加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通过的行政强制法的内容,将第二章标题名称修改为“执法部门和执法职责”,把行政强制的内容并入第二章。同时增加规定,执法部门执法时,现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同志提出,草案应当在增进社会各方面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了解、增强城市管理法治意识方面进行规定。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城管执法部门除自身要加强队伍建设,积极主动执法外,也需要得到社会的支持,在社会公众的配合和监督下,才能取得良好的执法效果。因此,营造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环境十分必要。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草案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城市管理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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