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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修改后的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今起施行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6 13:26
标题: 修改后的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今起施行
  修改后的《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大幅提高见义勇为奖励力度,无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参照标准从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倍提高到了100倍。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被福建省和设区的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或被福建省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被确认为革命烈士的,其抚恤按照《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未被确认为革命烈士的,认定为因公(工)牺牲(死亡),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牺牲(死亡)的规定办理并享受相关待遇;其他人员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倍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另发给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由县级政府另行规定。
  在见义勇为人员住房及生活水平保障等方面,新修订的条例也有不少新规定。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生前抚(扶)养的其他家属或因见义勇为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没有住房的,当地政府应为其提供减免租金的租赁用房。
  新修订的条例强调了对生命的尊重,将原规定的“不顾个人安危”这一前提删除。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作为。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还规定,单位或个人举荐、行为人及其近亲属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应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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