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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七种行为征信机构责任人最高可追究刑责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6 13:24
标题: 七种行为征信机构责任人最高可追究刑责
  根据《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征信机构如果存在非法获取信息等七种行为,最高将可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处5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
  ——采集本条例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
  ——非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因严重过失泄露信息;
  ——未按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拒绝、阻碍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征信业务规则,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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