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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收费证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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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6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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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收费证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陕西出台新规:收费单位违法收费最高可罚2 万元
从8 月1 日起,收费人员应当持收费员证上岗。如果在收费过程中不出示收费证,而收费单位逾期未整改的,将由价格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据悉,《陕西省收费证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1年第8 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8 月1 日起施行。办法对全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和经营性服务收费证(以下称收费证)的领取、核发、使用和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规定,收费单位必须持证收费,收费人员应当持收费员证上岗,收费证须按时办理年度审验。收费时未出示收费证,将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收费证。
收费单位如果有无证收费,伪造、涂改、冒用、转借收费证收费,或使用失效收费证收费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收费的,限期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可处2000元以上20000 元以下罚款;使用非法证件的,收缴非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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