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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河南:伤情鉴定须24小时内开委托书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6 13:19
标题: 河南:伤情鉴定须24小时内开委托书
1月13日,省公安厅出台《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今后伤害案件受理后,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民警应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伤害人到案发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进行伤情鉴定。
《细则》要求,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出警民警要制止伤害行为,做好组织救助伤员,保护现场,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还要追缉查控嫌疑人;对于被伤害人或其他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的,要求办案部门立即依法受理,及时调查取证。
伤害案件受理后,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民警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伤害人到案发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进行鉴定。对于伤害案件的当事人对县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出具的人身伤害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或者办案部门有异议的,经所在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如果当事人对两次鉴定仍然有异议并且符合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情形的,《细则》中增设了专家会诊程序,由办案相关部门组织和邀请司法机关的法医鉴定技术人员及医学专家会诊。
来源:河南日报
1月13日,省公安厅出台《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今后伤害案件受理后,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民警应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伤害人到案发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进行伤情鉴定。
《细则》要求,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出警民警要制止伤害行为,做好组织救助伤员,保护现场,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还要追缉查控嫌疑人;对于被伤害人或其他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的,要求办案部门立即依法受理,及时调查取证。
伤害案件受理后,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民警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伤害人到案发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进行鉴定。对于伤害案件的当事人对县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出具的人身伤害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或者办案部门有异议的,经所在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如果当事人对两次鉴定仍然有异议并且符合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情形的,《细则》中增设了专家会诊程序,由办案相关部门组织和邀请司法机关的法医鉴定技术人员及医学专家会诊。
来源: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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