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因口角持刀怒砍同学致轻伤 在校生自首获轻判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33
标题: 因口角持刀怒砍同学致轻伤 在校生自首获轻判
  中国法院网讯(杨彦君) 5月19日,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在校学生因口角而砍伤同学的故意伤害案做出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韩某同是广西某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2007年9月19日10时许,黄某在该学院学生宿舍的楼道,因被韩某无意踩了脚而与韩某发生争吵,后被双方同学劝阻。黄某认为韩某在争吵时对其进行了侮辱,遂拿一把菜刀返回找韩某理论并持菜刀追砍韩某。黄某将韩某砍伤后逃离现场。经医院诊断,韩某的右肩前面至腋部有一约10CM伤口并深及肌层、左胸壁有一约8CM伤痕及皮下、左腹股沟处有一约5CM伤痕及皮下。经法医鉴定,韩某受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学院老师分头寻找黄某,在遇到黄某后要求其回校说明情况。黄某则表示要到公安机关自首,随后被该校保卫科工作人员带回学校。
  另经法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与被告人黄某达成赔偿协议,黄某的家属代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韩某发生口角后,持刀将韩某砍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黄某实施犯罪行为逃跑后,向其所在学校的老师表示要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在到公安机关自首途中被强行带回学校保卫部门,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黄某自愿认罪,且其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其家属又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2.3万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