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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美电器”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7
标题: “国美电器”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中国法院网讯(李正国  涂莉  付剑清) 想要认定驰名商标,是不是一定要到商标局申请?4月20日,湖北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国美电器”商标为驰名商标。
  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是自1998年4月成立以来,已经发展成为从事家电零售连锁经营的全国知名企业。1997年9月7日,北京市国美电器总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了“国美电器”商标(其中“电器”放弃专用权,下同),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年9月7日至2007年9月6日止。1997年7月至2002年5月,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先后从北京市国美电器总公司受让或者自己申请了“国美电器”、“国美”、“GOME”、“GUOMEI”文字和图形商标,核定服务项目涉及9个类别,涉案商标使用范围广泛,并持续使用至今。
  去年12月,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在武汉市发现“江汉区国美百货”的商店在《武汉晚报》上刊登招聘广告,并使用“国de美”字号和标识进行经营。
  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遂于今年1月,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武汉市江汉区国之美百货店个体经营业主涂某,认为涂某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国de美”字号和服务标识进行经营,并特意淡化de字,造成相关公众将“国de美”误认为国美,误导公众,故请求法院判决认定“国美电器”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国de美”字号和标识进行经营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美电器”商标自1997年注册以来,原权利人北京市国美电器总公司和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及其分布在全国的120家分部作为服务商标使用达6年,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及其分布在全国的120家分部投入巨额广告费用,在多家广告媒体作了持续的、范围涵盖全国的宣传工作,销售额不断上升,始终位于同行业前列,并有评定为著名商标的记录。因此,“国美电器”商标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可以对其实施跨类保护。
  被告涂某使用“武汉市江汉区国之美百货店”的行为、以“国美百货”名义进行招聘的行为和以“国de美百货”作为经营标识的行为,是摹仿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注册的驰名商标“国美电器”,在不相类似的服务上使用,误导公众,致使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原告所有的“国美电器”(“电器”放弃专用权)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国美”、“国之美”、“国de美”字样,本案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涂某负担。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上诉。
  据介绍,在《商标法》出台之前,企业需要到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自从2001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首例依照《商标法》有关规定,认定“立邦”漆为驰名商标后,在社会各界产生重大影响,一些企业为达到自己的知名商标跨类保护的目的,纷纷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是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是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范围;四是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是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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