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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债监禁欠债人刺伤其亲属 法院认定非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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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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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债监禁欠债人刺伤其亲属 法院认定非正当防卫
中国法院网讯(史建颖) 为索债,汤明胜伙同他人将欠债人王正囚禁于自己的暂住处,汤拿走王的两部手机,并逼迫王正联系王甲为其送钱。后王甲在路上发现汤,王甲下车追赶汤的过程中,却被汤多处刺伤。近日,嘉定法院以汤明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汤明胜为向王正索债,伙同他人于2008年9月3日19时许,将王带至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小庙村其暂住处。期间,被告人汤明胜等人拿走王正携带的两部移动电话机(其中一部系王正从其亲属王甲处借用),王正被迫联系王甲送钱。当日22时许,被害人王甲与他人驾车经过上海市嘉定区宝嘉公路、刘石路路口时,碰巧发现汤明胜。王甲即下车追赶汤,追上后王甲拉住汤,汤明胜即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先后刺中王甲左肩背部和头部后逃逸。当日23时许,汤明胜向公安机关投案。后经鉴定,王甲构成重伤。
庭审中,被告人汤明胜及其辩护人辩称,汤主观上是为了正当防卫,汤是在遭受被害人王甲等人追打的不法侵害下实施了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系防卫过当。但是,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汤明胜实施不法行为在先,且据被害人王甲的陈述和多名目击证人的证言等证据,均证实双方相遇时,被害人王甲系徒手,且并未对被告人汤明胜实施不法侵害,被告人汤明胜在逃跑了几十米后拔刀刺伤王甲,只是为了逃脱王甲的追赶,不是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明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明胜辩称其在遭受被害人王甲等人追打的不法侵害下实施了防卫行为。经查,该辩解无其他证据证实,且被害人王甲的陈述、证人黄功、李维名等人的证言均证实被害人王甲等人未对被告人实施不法侵害。故法院对被告人汤明胜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观点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汤明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文中除汤明胜外均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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