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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伤认定遭遇"真空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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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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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伤认定遭遇"真空地带"
记者8月12日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因不予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伤认定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在该院终审后,成都市金牛区蔻和社会保障局已按照法院的判决受理了此案,并依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作出认定。
至此,该案当事人维权遭遇“真空地带”的问题顺利得以解决。
2004年5月3日上午11时许,成都市金牛区敬老服务中心职工廖某在做完清洁后准备吃饭时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廖某的丈夫肖卫德认为廖某应是工伤,希望通过工伤认定得到工伤赔偿。但当肖卫德向该区社保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后,社保局却拒绝了他的申请,理由是妻子廖某工作的敬老院属于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单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保障部门目前无权受理这类单位的工伤认定。
由于金牛区社保局不予受理,肖卫德只好将社保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社保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通知书。
法院一审和终审均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成都市金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通知书。
庭审焦点
不受理算不算依法行政
在案件审理中,金牛区社保局就提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可现在新规定还没有出台,此类工伤认定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并没有明确授权基层劳动部门受理,因此社保局不能随意履行职责,不受理正是依法行政的表现。
法院认为,金牛区劳动保障部门是具有认定工伤职能的行政机关,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工伤认定,是其行使法定职责的具体表现。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国家已将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参照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因此,尽管国家尚未出台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伤保险新的规定,但金牛区社保局作为工伤认定行政机关有义务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其在程序上剥夺了肖卫德申请的权利属不当。
专家观点
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成都中院行政庭庭长谢立新认为,虽然目前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认定属劳动行政部门受理范围,那目前这类单位的人应该向谁去提出申请?这类弱势群体的权利怎么保障?造成申请无门的情况能否依相关原则和精神妥善处理?若法院再做不到这一点,就无法在最大限度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不但使法律的公正、平等等原则根本无法体现,而且也是违背目前我国法律的价值取向的,无法给这类弱势群体一个合情合理的交代。既然新办法将参照条例制定,在新办法出台前,对发生的极个别个案,在不违背现行条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的情况下,暂且参照条例进行规范处理,应该说是完全符合条例的立法意图的,可达到充分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再者,从立法趋向看,由劳动保障部门暂时受理也会更科学、更符合客观实际,更能体现程序公正的要求。立法虽是滞后了,但此类立法的原则、目的、基本要求等条例都是确定的。因此,判决社保局受理,在这种特殊的背景下应该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谢立新告诉记者,上海制定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也是将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的工伤认定纳入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受理范围。
成都中院负责审理此案的合议庭法官张佩在采访中也谈到,《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则和精神是充分保障劳动者因工作或在与工作相关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即使另行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规定,其原则和精神仍然要与条例相一致,即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尽管目前相关规定尚未出台,但根据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金牛区社保局作为法定的工伤认定机构,目前是有义务受理本辖区内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一法学专家也认为,在新办法出台前,这部分劳动者的权利如何保障是比较现实的问题,相关部门对此不能不管,成都中院通过司法审判的方式,能够把这类申请由哪个部门受理在成都市暂时进行统一是一件很好的事情。从技术和力量上看,由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可能最为合适,也是发展趋势,金牛区社保局在法院判决后也受理了申请并及时作出认定,也非常正确。但这毕竟是权宜之计,此类问题要得到根本性解决,最终还是要尽早出台新办法来具体明确。
这位专家说,《工伤保险条例》虽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但该条例却是在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就予以公布,至今已有两年多的时间了,一个参照条例制定、且紧密关联的规定应该说难度不该是太大的,从维护老百姓的切身权益考虑,也确实不能再拖再滞后了。从这个角度说,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也对如何增强立法效率提出了要求。
连线当事人
执行中还会面临一定问题
成都市社保局法规处的李处长在接受电话采访中说,条例中规定,将要出台的办法是由几个部门共同制定,此类单位的工伤认定最终究竟由哪个部门负责,也只有在办法出台后才能明确。目前,法院判决是由社保局受理,金牛区社保局即按判决进行了受理,并参照条例的规定及时作出了认定决定。但在具体的执行中,应该说还是会面临一定的问题的。从条例第一条规定可以看出,制定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之所以要参照条例另行规定,说明此类单位与国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是不同的,是有本质区别的,此类单位所从事的大都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此类单位如何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如何确定、工伤认定决定的赔偿标准应该是多少,目前参照条例处理是否真正合理、公平等都将是比较现实的问题。而且,相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会认同,目前也不能完全肯定。
李处长介绍说,据他了解,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国务院相关部门已经起草,并在会签中,国务院的行文可能马上就要下来了。届时,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认定受理等相关问题都会有规范、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无门等现象及相关问题届时都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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