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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又一起“大海捞钢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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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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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又一起“大海捞钢案”一审宣判
9月7日上午,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法院在对吴祥杰、张明方等人因打捞沉船中的钢材涉嫌盗窃案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认定椒江区检察院指控的21名被告人犯盗窃罪,2名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吴祥杰等21名被告人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至二年、缓刑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各处罚金20万至8万不等。同时,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郑显明、伍明达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此前,因打捞同一艘沉船钢筋,已有福建人黄祥健等17名被告人被判刑(本网2009年7月15日曾报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3月13日凌晨,天道酬勤国际海运公司所属的一艘货轮载运钢材9000余吨从天津到越南胡志明市,途经台州市大陈岛海域时,因机舱进水沉没。2008年4月,张明方、程灵江等8人得知沉船消息后,商量组织私自打捞。同年5月1日,台州方8名人员与福建方13名人员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打捞,所得利益双方各得50%等内容。5月3日至7日,21名被告人按照分工合作,先后分5次打捞沉船中的钢筋1387吨,价值人民币662万余元。郑显明、伍明达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与张明方等人商定,以人民币4250元/吨的价格购买涉案钢筋,然后转卖牟利。
法院认为,吴祥杰、张明等21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盗窃罪作出以上判决。郑显明、伍明达明知是盗窃所得的钢筋而予以收购并销售,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出以上判决。至此,一场关于海上捞钢是罪还是错的争议最终有了一个明确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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