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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赔偿金有关问题的答复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1 14:46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赔偿金有关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赔偿金有关问题的答复
1998-03-18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97]行他字第31号
发布日期:1998-03-18
执行日期:1998-03-18
云南省高级人院:
你院关于郭运森诉官渡分局“行政侵权赔偿”上诉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请示中的第一种意见:即《》第二十七条(一)项所规定的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赔偿金应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实际误工工日”的公式计算,所乘之积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的,亦只能按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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