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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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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14:40
标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
1980-02-12
发文单位: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发布日期:1980-02-12
执行日期:1980-02-12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院关于实施问题的建议,决定:
一、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立案尚未判决的,仍然依照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有关刑事诉讼的政策、和办案程序办理。
二、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如果案件过多,办案人员不足,不能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期限办理的,在一九八0年内,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长办案期限。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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