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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失效]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1 14:40
标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失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失效]
1981-06-10   
发文单位: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发布日期:1981-06-10
执行日期:1981-06-10
失效日期:1984-1-1
为了及时打击现行的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现对死刑案件核准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在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内,对犯有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投毒、决水和破坏交通、电力等设备的罪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院终审判决死刑的,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以及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都不必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对反革命犯和贪污犯等判处死刑,仍然按照“”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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