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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刑一、刑二庭案件管辖分工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1 14:39
标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刑一、刑二庭案件管辖分工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刑一、刑二庭案件管辖分工的通知
2002-11-7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2002]166号
发布日期:2002-11-7
执行日期:2002-11-7
全省各级人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我院机构改革已经结束。根据最高法院刑一、刑二庭的案件管辖分工,与之相适应,从今年11月1日起,我院刑一、刑二庭对案件管辖的分工为:
刑一庭依法负责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的一审、二审、复核以及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刑二庭依法负责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刑事案件的一审、二审以及复核审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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