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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换当事人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应如何列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1 13:56
标题: 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换当事人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应如何列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换当事人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应如何列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1990-04-1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民[1990]8号
发布日期:1990-04-14
执行日期:1990-04-14
山东省高级人院:
你院鲁法(经)函(1990)19号《关于在二审追加当事人后调解不成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是否列上被追加的当事人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需要追加或更换当事人的案件,如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不应列被追加或更换的当事人。
1990年4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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