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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1 13:56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1998-11-2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1998]29号
发布日期:1998-11-27
执行日期:1998-12-05
湖北省高级人院:
你院鄂高法〔1998〕63号《关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
因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受诉人民法院在申请费中返还给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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