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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检察机关抗诉的再审案件的抗诉人在庭审中的位置和称谓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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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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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检察机关抗诉的再审案件的抗诉人在庭审中的位置和称谓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检察机关抗诉的再审案件的抗诉人在庭审中的位置和称谓问题的批复
1999-12-14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1999]204号
发布日期:1999-12-14
执行日期:1999-12-14
汕头市中级人院:
你院《关于在开庭审理民、经抗诉案件检察人员应如何称谓的问题的请示》收悉。对你院请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法协(办)发[1991]41号文件《关于印发马原副院长在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对讨论如何办理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座谈会上的讲话的通知》已明确,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经济再审案件时,应当在审判席右下侧设抗诉人席,置放"抗诉人"台牌。
此复。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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