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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1 13:56
标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的批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的批复
1999-7-27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1999]142号
发布日期:1999-7-27
执行日期:1999-7-27
梅州市中级人院:
你院送来的《关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算的请示》已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无效合同自始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应从侵害时起2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合同约定履行期限的,在此期限内当事人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从该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此复。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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