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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非法集资纠纷是否应由人民法院受理问题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1 13:56
标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非法集资纠纷是否应由人民法院受理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非法集资纠纷是否应由人民法院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0-1-26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2000]12号
发布日期:2000-1-26
执行日期:2000-1-26
佛山市中级人院:
你院佛中法[1999]40号《关于集资纠纷是否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法院李国光副院长1998年11月5日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对于非法集资纠纷案件,一般应由有关部门处理,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
此复
二000年一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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