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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彭志新诉梁广成、王树伟借款纠纷案管辖问题的复函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1 13:56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彭志新诉梁广成、王树伟借款纠纷案管辖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彭志新诉梁广成、王树伟借款纠纷案管辖问题的复函
2000-02-1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民他字[2000]第3号
发布日期:2000-02-14
执行日期:2000-02-14
山东省高级人院:
你院《关于彭志新诉梁广成、王树伟借款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该案系纠纷,两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北京市昌平县,根据《》地域管辖第二十四条、二十二条之规定,该案应由北京市昌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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