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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及时审理资源枯竭矿山破产案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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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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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及时审理资源枯竭矿山破产案件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及时审理资源枯竭矿山破产案件的通知
2001-5-12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2001]78号
发布日期:2001-5-12
执行日期:2001-5-12
韶关、梅州、清远、河源、阳江、湛江、汕头、潮州、汕尾、揭阳、惠州、江门市中级人院: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大四中全会精神,推进结构调整,深化企业改革,实现扭亏脱困目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6月1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决定对资源枯竭的煤炭、有色金属和核工业矿山实施关闭、破产。根据中央上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资源枯竭矿山的实际情况,广东省人民政府于今年2月5日发出《关于成立省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暨工作小组的通知》,决定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有色金属、核工业和煤炭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三个工作小组,开展我省资源枯竭矿山的关闭破产实施工作。为贯彻落实上述决定精神,积极配合本地政府开展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依法审理好资源枯竭矿山的破产案件,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重要意义。中央、省委决定对资源枯竭矿山实施关闭破产,是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结构调整,深化企业改革,实现扭亏脱困目标的重大举措,关系社会稳定的大局,是一项亟待解决的紧迫任务。各级法院要从维护社会稳定这一大局出发,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加强领导,周密布置,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审理资源枯竭矿山破产案件。
二、配合各级政府做好破产程序前的准备工作。审理资源枯竭矿山破产案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矿山职工的切身利益,要积极指导、配合政府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解决进入破产程序前的有关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三、依法审理资源枯竭矿山申请破产的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后,要严格依法审理,保证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公正。要加强指导破产清算组的破产清算工作,依法公平、公开变现破产财产,积极追收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做好破产财产分配,保护债权人利益。
四、依法收取资源枯竭矿山破产案件的受理费。对破产案件受理费,要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21号《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收取,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请上述各中院接到通知后,及时、主动地与本地政府联系,了解和掌握本地资源枯竭矿山拟实施破产的案件数量等情况。审理该类破产案件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2001年5月12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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