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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谨防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1 13:56
标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谨防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谨防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2001-05-24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发[2001]139号
发布日期:2001-05-24
执行日期:2001-05-24
失效日期:1900-01-01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法明传(2001)244号”《关于谨防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望各院严格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贯彻《通知》精神,谨防在本市法院执行工作中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再次重申以下几点:
一、对需要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的,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司法解释及高级法院的有关规定,召开执行听证会,给有关当事人充分的举证、质证、辩论的机会,并经严格审查后方可作出裁定。
二、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遵照有关规定,按法定程序认真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要及时裁定解除强制执行措施。
三、执行过程中慎重采取拘留措施,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对于拘留国有大中型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必须报经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方可采取拘留措施。
四、严禁在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企业的财务室;严禁扣押被执行企业的公章、财务报表和账册。已经查封、扣押的,必须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日内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执行中需要调查被执行企业财产状况的,可委托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五、严格执行纪律。对上级法院有明令指示的,要坚决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不得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决不能因为执行人员的工作失误而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通知》精神和上述几点,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贯彻情况及时报告市高级法院执行庭。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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