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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蓬莱京鲁通讯视像设备厂破产还债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1 13:55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蓬莱京鲁通讯视像设备厂破产还债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蓬莱京鲁通讯视像设备厂破产还债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2003-02-2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2001]民立他字第49号
发布日期:2003-02-25
执行日期:2003-02-25
山东省高级人院:
你院〔2001〕鲁法经字8-1号《关于蓬莱京鲁通讯视像设备厂破产还债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你院所请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3月6日法发〔1997〕2号《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和2002年7月8日《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四条均已作出明确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定确有错误,应当通知其依法纠正;必要时可以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因此,对于已经审理终结的破产案件进行监督、纠正是有法可依的,但在适用时应当严格、谨慎,并应充分考虑该破产案件提起再审的可行性,依法妥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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