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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上海市法院诉讼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1 13:55
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上海市法院诉讼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上海市法院诉讼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2002-6-26 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
文 号:沪财行[2002]3号
发布日期:2002-6-26
执行日期:2002-6-26
各区、县财政局,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院,上海海事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各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等部门收费收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9号)和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公安、法院、工商、环保和计划生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沪财预[2002]2号)文件的精神,本市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上缴国库。现将诉讼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诉讼费收入的收缴管理
1、当事人凭《上海市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见附件一)或《上海市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见附件二)或《上海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结算通知》(见附件三)到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各营业网点交纳诉讼费用。上述各类通知的代码按各级国库的代码印制(见附件四)。
2、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各营业网点依据各级人民法院的收费通知,在收到当事人缴纳的款项后,开具《代收诉讼费收据》(见附件五),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解缴区、县级国库和市级国库。
3、当发生案件移送或发现国库窜户时,由受理法院填制《更正通知书》(见附表六),加盖公、私章后送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各营业网点予以调整。
4、通过外地银行汇入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的诉讼费收入,由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与相关法院共同确认后,办理解缴国库手续。
5、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每日对收到的诉讼费进行汇总,填制《上海市财政局缴款书》,并于当日一次性解缴各级国库,次日连同《上海市财政局缴款书》和《代收诉讼费收据》,一并分别送交各级国库和各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时,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将《代收诉讼费收据》附卷联送交一审法院。
6、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每月对诉讼费收入情况进行汇总,在月度终了后的十日内,将诉讼费收入报表分别报送各级财政部门,并抄送各级人民法院。
7、各级人民法院不再出具诉讼费收收据。
二、诉讼费收入的分级使用,部分统筹
1、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本市各级人民法院系统审判工作、“两庭”建设的实际需要,沪财预[1999]48号文关于诉讼费收入实行分级使用和市统筹使用相接合的规定继续适用,区县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入由市统筹使用的比例仍为30%。
  2、区县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入,由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于收款的当日,将统筹的30%部分缴入市级国库,其余的70%部分缴入各区县国库。市高级人民法院,市第一、第二级人民法院,上海海事法院的诉讼费收入全部解缴市级国库。
3、统筹部分的诉讼费收入,按"集中使用,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和沪财预[1999]48号文规定的用途使用。属于市统一实施的业务装备、培训费用以及其他物资装备建设的经费,纳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年度部门预算,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向市财政上报预算计划,经批准后,由市高级人民法院按预算计划实施,列市级财政支出;属于区县人民法院实施的项目,纳入区县人民法院的年度部门预算,通过区县财政提出申请,同时抄报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区县财政申报的项目预算及财力状况,市财政会同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定后,编制年度预算,由市财政通过专项指标方式下达到各区县财政。列区县财政支出。
三、编入部门预算,实行统一管理
1、诉讼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上缴国库后,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需求,应按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编入部门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审判业务经费按定额标准编制预算,物资装备和"两庭"建设项目按照轻、重、缓、急编制项目预算,并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财政部门按各级人民法院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确保经费供给,支持和推动各级人民法院完成各项行政和审判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按同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执行。
2、各级财政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建立三年滚动项目库,实行项目跟踪问效,加强考核管理。
四、诉讼费用的退还
1、根据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备用金制度,专门用于支付应退还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诉讼费用的支出。
2、沪财预[1999]48号文件规定的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备用金额度不变(见附件七)。
3、案件审理结束后,需退还诉讼费用和其他诉讼费用的,各级人民法院财务部门凭《上海市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结算退还通知》(见附件八)办理退付手续。
4、各级人民法院按季填制《退库申请单》(见附件九)连同退还诉讼费用清单上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退库。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同级人民法院上报的《退库申请单》后,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退库手续,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五、有关帐务处理
1、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收入列《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诉讼费收入”中的“法院诉讼费收入”(款级科目编码为4233)。
2、各级人民法院应设立“法院支出”(款级科目编码2404)总分类帐,下设“法院机关经费”(项级科目编码240401)、“法院业务费”(项级科目编码240402)、“其他经费”(项级科目编码240409)明细分类帐。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预算支出“目”、“节”级科目>的通知》(沪财预[2001]102号)和市财政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达<本市人民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本市人民法院业务费支出“目”、“节”、“分节”科目>的通知》(沪财行[2002]2号)要求进行明细核算。
3、退还诉讼费用和其他诉讼费用的备用金开支,在"暂存款"中明细核算(见附件十)。
4、各级人民法院在每月终了后十日内,填制财政部门规定的会计月报表,编报法院业务费支出附表(见附件十一)和法院诉讼费收入、备用金退库及支出情况月报附表(见附件十二)报同级财政部门,区、县人民法院同时报送市高级人民法院。年终决算按各级财政和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办理。
六、对违反规定,不按要求上缴诉讼费收入的,或发生截留、坐支、挪用、私分、应收不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市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预算经费的管理、审计和监督。
七、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
1、上海市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
2、上海市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
3、上海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结算通知
4、全市法院诉讼费解绵国库代码表
5、代收诉讼费收据
6、更正通知书
7、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备用金数额表
8、上海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结算退还通知
9、退库申请单
10、诉讼费用收入解缴国库后的有关帐务处理的办法
11、行政单位经费支出明细表——法院业务费支出附表
12、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诉讼费用收入、备用金退库及支出情况月报附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
2002年6月26日
附件1:上海市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
上海市 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
NO:×××-
案号:( ) 字 号
缴款者:
根据《上海市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实施办法》第 条诉的 一案,应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元;其他诉讼费元,计人民币(大写) 然携带本通知于 月 日之前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各营业所交款后领取农业银行出具的《代收诉讼费收据》连同本通知作留存或入帐凭证。
特此通知
注:如以支票付款的,收款人名称与出票人
印鉴和背书人背上章的名称一致即可。
年 月 日
承办人:
书记员:
(本通知共肆联) 第 联
本通知共四联:第一联:附卷(浅蓝色)
第二联:法院财务凭证(白色)
第三联:交款人存(粉红色)
第四联:农业银行(淡绿色)
附件2:上海市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
上海市 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
NO:×××-
案号:( ) 字 号
缴款者:
根据《上海市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实施办法》第 条, ,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应预交上诉费用计人民币(大写) 希携带本通知于 月 日之前在中国受精银行上海市分行各营业所交款后领取农业银行出具的《代收诉讼费收据》连同本通知作留存或入帐凭证。
特此通知
注:如以支票付款的,收款人名称与出票人
印鉴和背书人背上章的名称一致即可。
年 月 日
承办人:
书记员:
(本通知共肆联) 第 联
本通知共四联:第一联:附卷(浅黄色)
第二联:法院财务凭证(粉红色)
第三联:交款人存(白色)
第四联:农业银行(淡蓝色)
附件3:上海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结算通知
上海市 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
NO:×××-
案号:( ) 字 号
缴款者:
本案现已生效。按《上海市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实施办法》第 条 规定, 原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元,合计 元。现结算如下:应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元;其他诉讼费 元,(其中(1) ,元;(2) , 元;(3) ,元;(4) , 元, )合计 元,应补缴人民币(大写) 。希携带本通知于 月 日之前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各营业所交款后领取农业银行出具的《代收诉讼费收据》连同本通知作留存或入帐凭证。
特此通知
注:如以支票付款的,收款人名称与出票人印鉴和背书人背上章的名称一致即可。
年 月 日
承办人:
书记员:
(本通知共肆联) 第 联
本通知共四联:第一联:附卷(白色)
第二联:法院财务凭证(淡蓝色)
第三联:交款人存(粉红色)
第四联:农业银行(淡黄色)
附件四:全市法院诉讼费解缴国库代码表

┏━━━━━━━━━┯━━━━━━━━━━━━━┯━━━━━━━━━┓
┃法院代码 │单位 │国库代码 ┃
┠─────────┼─────────────┼─────────┨
┃100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 ┃
┠─────────┼─────────────┼─────────┨
┃2000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 ┃
┠─────────┼─────────────┼─────────┨
┃3000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 ┃
┠─────────┼─────────────┼─────────┨
┃4000 │上海海事法院 │202 ┃
┠─────────┼─────────────┼─────────┨
┃2001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337 ┃
┠─────────┼─────────────┼─────────┨
┃3001 │黄浦区人民法院 │235 ┃
┠─────────┼─────────────┼─────────┨
┃3004 │静安区人民法院 │207 ┃
┠─────────┼─────────────┼─────────┨
┃2003 │卢湾区人民法院 │208 ┃
┠─────────┼─────────────┼─────────┨
┃2004 │徐汇区人民法院 │221 ┃
┠─────────┼─────────────┼─────────┨
┃2005 │长宁区人民法院 │223 ┃
┠─────────┼─────────────┼─────────┨
┃3006 │普陀区人民法院 │210 ┃
┠─────────┼─────────────┼─────────┨
┃3003 │虹口区人民法院 │213 ┃
┠─────────┼─────────────┼─────────┨
┃3005 │闸北区人民法院 │215 ┃
┠─────────┼─────────────┼─────────┨
┃3002 │杨浦区人民法院 │256 ┃
┠─────────┼─────────────┼─────────┨
┃3007 │宝山区人民法院 │331 ┃
┠─────────┼─────────────┼─────────┨
┃2007 │金山区人民法院 │886 ┃
┠─────────┼─────────────┼─────────┨
┃3008 │嘉定区人民法院 │807 ┃
┠─────────┼─────────────┼─────────┨
┃2008 │松江区人民法院 │801 ┃
┠─────────┼─────────────┼─────────┨
┃2006 │闵行区人民法院 │888 ┃
┠─────────┼─────────────┼─────────┨
┃3009 │崇明区人民法院 │894 ┃
┠─────────┼─────────────┼─────────┨
┃3010 │青浦区人民法院 │880 ┃
┠─────────┼─────────────┼─────────┨
┃2009 │南汇区人民法院 │895 ┃
┠─────────┼─────────────┼─────────┨
┃2010 │奉贤区人民法院 │803 ┃
┗━━━━━━━━━┷━━━━━━━━━━━━━┷━━━━━━━━━┛
  沪财B000095
附件5:代收诉讼费收据
NO:0000001 收款日期
  ┏━━━━┯━━━┯━━━━━━┯━━━┯━━━━━━┯━━━━━━┓
┃法院名称│ │法院代码 │ │收费项目代码│110311001 ┃
┠────┼───┼──────┼───┴──────┴──────┨
┃缴款单位│ │帐号 │ ┃
┠────┼───┴──────┼───────┬─────────┨
┃内容 │金额人民币(小写) │缴款单位开户行│ ┃
┠────┼──────────┼───────┴─┬───────┨
┃市级国库│ │诉讼费用通知书编号│ ┃
┠────┼──────────┼─────────┴───────┨
┃区级国库│ │案号: ┃
┃ │ │代收营业所代号: ┃
┠────┼──────────┼─────────────────┨
┃合计金额│ │ ┃
┠────┴──────────┴─────────────────┨
┃金额人民币(大写) ┃
┠───────────────┬─────────────────┨
┃收款银行盖章 │复核员 记帐员 收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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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联:付款凭证 银行支付凭证
第二联:收款凭证 区级国库入帐凭证
第三联:收款凭证 市级国库入帐凭证
第四联:入帐通知 退缴费通知签发法院
第五联:入帐通知附卷 退缴费通知签发法院
第六联:收据由收款银行盖章后退缴款人
第五联样张
沪财B000095
代收诉讼费收据
NO:0000001
  ┏━━━━┯━━━┯━━━━━━┯━━━┯━━━━━━┯━━━━━━┓
┃法院名称│ │法院代码 │ │收费项目代码│110311001 ┃
┠────┼───┼──────┼───┴──────┴──────┨
┃缴款单位│ │帐号 │ ┃
┠────┼───┴──────┼───────┬─────────┨
┃内容 │金额人民币(小写) │缴款单位开户行│ ┃
┠────┼──────────┼───────┴─┬───────┨
┃ │ │诉讼费用通知书编号│ ┃
┠────┼──────────┼─────────┴───────┨
┃ │ │案号: ┃
┃ │ │代收营业所代号: ┃
┠────┼──────────┼─────────────────┨
┃合计金额│ │ ┃
┠────┴──────────┴─────────────────┨
┃金额人民币(大写) ┃
┠───────────────┬─────────────────┨
┃收款银行盖章 │复核员 记帐员 收款人 ┃
┗━━━━━━━━━━━━━━━┷━━━━━━━━━━━━━━━━━┛
  第五联:入帐通知附卷 退缴费通知签发法院
附件六:更正通知书
字第 号 填制日期: 年 月 日
  ┏━━━━━┯━━━━━━━━━━━━━━━┯━━━━━━━━━━━┓
┃凭证 │原列事项 │更正事项 ┃
┃日期 │ │ ┃
┠─────┼─────┬─────────┼────┬──────┨
┃ │项目 │金额 │项目 │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错误 │ ┃
┃说明 │ ┃
┠─────┼───┬────┬──────┬─┬┬────┬───┨
┃填发 │ │主管 │经办人 │经││主管 │经办人┃
┃机关 │ │ │ │收││ │ ┃
┃ │ │ │ │金││ │ ┃
┃ │ │ │ │额││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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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联:填发机关留存
第二联:由原列事项财政机关存查
第三联:由改正事项财政机关存查
第四联:受理银行留存
附件七: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备用金数额
  ┏━━┯━━━━━━━━━━━━━━━┯━━━━━━━━━━━━━━┓
┃序号│单位 │备用金数额 ┃
┠──┼───────────────┼──────────────┨
┃1 │市高级人民法院 │130 ┃
┠──┼───────────────┼──────────────┨
┃2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30 ┃
┠──┼───────────────┼──────────────┨
┃3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30 ┃
┠──┼───────────────┼──────────────┨
┃4 │上海海事法院 │20 ┃
┠──┼───────────────┼──────────────┨
┃5 │徐汇区人民法院 │35 ┃
┠──┼───────────────┼──────────────┨
┃6 │长宁区人民法院 │50 ┃
┠──┼───────────────┼──────────────┨
┃7 │静安区人民法院 │30 ┃
┠──┼───────────────┼──────────────┨
┃8 │黄浦区人民法院 │25 ┃
┠──┼───────────────┼──────────────┨
┃9 │杨浦区人民法院 │30 ┃
┠──┼───────────────┼──────────────┨
┃10 │卢湾区人民法院 │20 ┃
┠──┼───────────────┼──────────────┨
┃11 │闸北区人民法院 │25 ┃
┠──┼───────────────┼──────────────┨
┃12 │普陀区人民法院 │25 ┃
┠──┼───────────────┼──────────────┨
┃13 │虹口区人民法院 │35 ┃
┠──┼───────────────┼──────────────┨
┃14 │松江区人民法院 │25 ┃
┠──┼───────────────┼──────────────┨
┃15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85 ┃
┠──┼───────────────┼──────────────┨
┃16 │宝山区人民法院 │35 ┃
┠──┼───────────────┼──────────────┨
┃17 │闵行区人民法院 │35 ┃
┠──┼───────────────┼──────────────┨
┃18 │嘉定区人民法院 │35 ┃
┠──┼───────────────┼──────────────┨
┃19 │金山区人民法院 │25 ┃
┠──┼───────────────┼──────────────┨
┃20 │奉贤区人民法院 │15 ┃
┠──┼───────────────┼──────────────┨
┃21 │南汇区人民法院 │20 ┃
┠──┼───────────────┼──────────────┨
┃22 │青浦区人民法院 │15 ┃
┠──┼───────────────┼──────────────┨
┃23 │崇明区人民法院 │20 ┃
┠──┼───────────────┼──────────────┨
┃ │合计 │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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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八:上海市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结算退还通知
NO:×××
案号:(码) 字 号

本案现已生效。按《上海市人民法院诉讼收费的实施办法》第 条 规定,原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元;其他诉讼 元,(其中(1) , ;(2) , ;(3) , 元;(4) , 元),合计 元,应退还人民币(大写 。希携带本通知和有效证件于 月 日之前来本院财务部门领取退款。
(地址: )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承办人:
书记员:
上述款项如数收到(大写) 领款人(签章) 年 月 日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本退还通知共贰联) 第 联
本通知共贰联:第一联:附卷(淡黄色)
第二联:法院财务凭证(白色)
附件九:
退库申请单
申请法院(盖章): 申报日期200 年 月 日 单位:元(列至角分)
  ┏━━━━━━━━━━━━━━┯━━┯━━━━━━┯━━━━━━━━┓
┃本院退付诉讼费用的备用金额度│ │季备用金支出│ ┃
┠──────────────┴──┴──────┴────────┨
┃以上为季的备用金支出,根据沪财行[2002]3号文件规定请 财政局审核后办┃
┃理退库手续 ┃
┠─────────────────┬───────────────┨
┃本院开户行: │本院银行帐号: ┃
┠─────────────────┴───────────────┨
┃附:本院 季退付诉讼费用清单如下: ┃
┠──────┬───────┬──┬──────┬────────┨
┃序号 │退付日期 │案号│收款人 │退付金额 ┃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7 │ │ │ │ ┃
┠──────┼───────┼──┼──────┼────────┨
┃8 │ │ │ │ ┃
┠──────┼───────┼──┼──────┼────────┨
┃9 │ │ │ │ ┃
┠──────┼───────┼──┼──────┼────────┨
┃10 │ │ │ │ ┃
┠──────┼───────┼──┼──────┼────────┨
┃11 │ │ │ │ ┃
┠──────┼───────┼──┼──────┼────────┨
┃12 │ │ │ │ ┃
┠──────┼───────┼──┼──────┼────────┨
┃13 │ │ │ │ ┃
┠──────┼───────┼──┼──────┼────────┨
┃14 │ │ │ │ ┃
┠──────┼───────┼──┼──────┼────────┨
┃15 │ │ │ │ ┃
┠──────┼───────┼──┼──────┼────────┨
┃16 │ │ │ │ ┃
┠──────┼───────┼──┼──────┼────────┨
┃17 │ │ │ │ ┃
┠──────┼───────┼──┼──────┼────────┨
┃1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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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负责人: 会计主管: 复核人: 制表人:
附件十:诉讼费用收入解缴国库后的有关帐务处理办法
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作为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全部上缴地方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帐务处理如下:
一、诉讼费用收缴国库的帐务处理:
1、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时,由立案庭填写“上海市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当事人凭该通知到农业银行各营业点交纳诉讼费用,法院财务部门根据该通知和农行出具的《代收诉讼费收据》入帐,会计科目为:
区县法院:(借):暂付款 (贷):暂存款
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 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
同级国库(70%部分)
市级国库(30%部分)
市级法院:(借):暂付款 (贷):暂存款
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 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
市级国库(100%部分)
收费收入分别记入民事、行政、执行、其他案件等明细分类帐内。
2、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要求上诉的,由该案承办人或立案庭填写“上海市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当事人凭该通知到农业银行各营业点交纳上诉费用,法院财务部门根据该通知和农行出具的《代收诉讼费收据》入帐,市级法院的帐务处理同1的方法进行。区、县法院财务部门须每周将"上海市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通知"财务凭证联送交二审法院。
3、案件审理结束后,收取的诉讼费用少于判决确认的数额的,由该案件承办人填写“上海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结算通知”,当事人凭该通知到农业银行各营业点补交诉讼费用。法院财务部门根据该通知和农行出具的《代收诉讼费收据》入帐,帐务处理同1的方法进行。
4、通过案件代管款划拨的诉讼费用,由该案承办人填写“上海市人民法院代管款处理通知”和“上海市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或“上海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结算通知”,法院财务部门根据该通知到农业银行交款,会计科目为:
收到时,(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暂存款案件代管款
划拨时,(借):暂存款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案件代管款
根据农行出具的《代收诉讼费收据》入帐,帐务处理同1的方法进行。财务人员应在代管款收据附卷联上注明诉讼费收缴金额、时间、办理人。
5、案件审理结束后,原收取的诉讼费与用判决相一致的,不要办理其他手续。
6、年终对帐后的帐务处理会计科目为:
区县法院:(借):暂存款 (贷):暂付款
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 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
同级国库(70%部分)
市级国库(30%部分)
市级法院:(借):暂存款 (贷):暂付款
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 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
市级国库100%
转帐后,上述两个会计科目内应无余额。
二、退付诉讼费用的帐务处理:
1、按额度拨入备用金时,会计科目为:
(借):银行存款 (贷)暂存款备用金
2、案件审理后,收取的诉讼费用多于判决确认的数额,由该案承办人填写“上海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结算退还通知”,法院财务部门根据该通知,经交款人签名、验证后,办理退款手续,会计科目为:
(借):暂存款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备用金
并在备用金帐户下设民事、行政、执行、其他案件等明细分类帐核算。退付款通过银行或邮局汇出的,由财务人员办理。退付诉讼费须在原《代收诉讼费收据》上注明退付金额、时间和办理人。
3、经财政部门批准办理退库手续或,款入法院时,会计科目为:
(借)银行存款 (贷):暂存款备用金
三、拨入经费、经费支出的帐务处理:
1、财政部门拨入预算经费,会计科目为:
(借):银行存款 (贷):投入经费
2、发生支出时,会计科目为:
(借):经费支出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法院支出
法院机关经费(或法院业务费或法院期货经费)有关目、节级科目
3、年终结睡的帐务处理:
对帐后:
财政拨入的经费转入“结余”科目,会计科目为:
(借):拨入经费 (贷):结余
支出转入“结余”科目,会计科目为:
(借):结余 (贷):经费支出法院支出
法院机关经费(或法院业务费或法院其他经费)有关目、节级科目
四、区县法院收到市高级法院拨入实物时,根据市高院的调拨单入帐,会计科目为: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附件十一:行政单位经费支出明细表法院业务费支出附表
上报日期20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款”名称:法院支出 “项”名称:法院业务费
单位:元(列至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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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累计执行数│项目 │累计执行数┃
┠────────────┼─────┼────────┼─────┨
┃1至 月份(份)拨入款项 │ │邮寄费 │ ┃
┠────────────┼─────┼────────┼─────┨
┃1至 月份实际支出数 │ │电话通信费 │ ┃
┠────────────┼─────┼────────┼─────┨
┃专用材料购置费 │ │交通费 │ ┃
┠────────────┼─────┼────────┼─────┨
┃审判人员制装费 │ │维修费 │ ┃
┠────────────┼─────┼────────┼─────┨
┃司法警察制装费 │ │审判用房维修费 │ ┃
┠────────────┼─────┼────────┼─────┨
┃其他制装费 │ │两庭建设补贴费 │ ┃
┠────────────┼─────┼────────┼─────┨
┃专项业务费 │ │固定资产维修费 │ ┃
┠────────────┼─────┼────────┼─────┨
┃(1)办案费 │ │会议费 │ ┃
┠────────────┼─────┼────────┼─────┨
┃办案差旅费 │ │专业会议费 │ ┃
┠────────────┼─────┼────────┼─────┨
┃业务印刷及公告费 │ │培训费 │ ┃
┠────────────┼─────┼────────┼─────┨
┃勘验鉴定费 │ │法官培训费 │ ┃
┠────────────┼─────┼────────┼─────┨
┃审判场地租赁费 │ │法官培训中心经费│ ┃
┠────────────┼─────┼────────┼─────┨
┃押解费 │ │短期培训费 │ ┃
┠────────────┼─────┼────────┼─────┨
┃执行费 │ │其他 │ ┃
┠────────────┼─────┼────────┼─────┨
┃死刑执行费 │ │先进奖励款 │ ┃
┠────────────┼─────┼────────┼─────┨
┃上访补助费 │ │来访人员接待站费│ ┃
┠────────────┼─────┼────────┼─────┨
┃办案补助费 │ │冤、错案件补助费│ ┃
┠────────────┼─────┼────────┼─────┨
┃(2)宣传费 │ │其他支出费 │ ┃
┠────────────┼─────┼────────┼─────┨
┃宣传费 │ │专用设备购置费 │ ┃
┠────────────┼─────┼────────┼─────┨
┃资料费 │ │通讯设备费 │ ┃
┠────────────┼─────┼────────┼─────┨
┃刊物费 │ │法庭设备费 │ ┃
┠────────────┼─────┼────────┼─────┨
┃其他宣传费 │ │安全设备费 │ ┃
┠────────────┼─────┼────────┼─────┨
┃劳务费 │ │其他专用设备费 │ ┃
┠────────────┼─────┼────────┼─────┨
┃陪审员公务费 │ │交通工具购置费 │ ┃
┠────────────┼─────┼────────┼─────┨
┃指定辩护费 │ │其他 │ ┃
┠────────────┼─────┼────────┼─────┨
┃翻译费 │ │其他设备购置费 │ ┃
┠────────────┼─────┼────────┼─────┨
┃证人补贴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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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负责人: 会计主管: 复核人: 制表人:
附件十二: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诉讼费用收入、备用金退库及支出情况月报附表
上报日期200 年 月 日
编报单位(盖章): 单位:元(列至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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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 │合计数 │上交地方国库数│上交市级国库数┃
┃ │ │ │(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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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月数│累计数│本月数│累计数│本月数│累计数┃
┠──┼────────────┼───┼───┼───┼───┼───┼───┨
┃1 │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诉讼费│ │ │ │ │ │ ┃
┃ │用收入 │ │ │ │ │ │ ┃
┠──┼────────────┼───┼───┼───┼───┼───┼───┨
┃ │其中:(1)民事案件 │ │ │ │ │ │ ┃
┠──┼────────────┼───┼───┼───┼───┼───┼───┨
┃ │(2)行政案件 │ │ │ │ │ │ ┃
┠──┼────────────┼───┼───┼───┼───┼───┼───┨
┃ │(3)执行案件 │ │ │ │ │ │ ┃
┠──┼────────────┼───┼───┼───┼───┼───┼───┨
┃ │(4)其他案件 │ │ │ │ │ │ ┃
┠──┼────────────┼───┼───┼───┼───┼───┼───┨
┃2 │核定的备用金数额 │ │ │× │× │× │× ┃
┠──┼────────────┼───┼───┼───┼───┼───┼───┨
┃3 │国库退库数 │ │ │× │× │× │× ┃
┠──┼────────────┼───┼───┼───┼───┼───┼───┨
┃4 │备用金支出数 │ │ │× │× │× │× ┃
┠──┼────────────┼───┼───┼───┼───┼───┼───┨
┃ │其中:(1)民事案件 │ │ │× │× │× │× ┃
┠──┼────────────┼───┼───┼───┼───┼───┼───┨
┃ │(2)行政案件 │ │ │× │× │× │× ┃
┠──┼────────────┼───┼───┼───┼───┼───┼───┨
┃ │(3)执行案件 │ │ │× │× │× │× ┃
┠──┼────────────┼───┼───┼───┼───┼───┼───┨
┃ │(4)其他案件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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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负责人: 会计主管: 复核人: 制表人: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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