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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法院判刑职工的本企业工龄的计算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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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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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法院判刑职工的本企业工龄的计算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法院判刑职工的本企业工龄的计算问题的复函
1952-11-1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2-11-17
执行日期:1952-1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检察院、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针对当前骗取出口退税活动大多发生在深圳的情况,为了有力地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活动,加强查处骗税工作的组织领导,密切检税配合,统一协调行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深圳设立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办公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协调全国发生在深圳的骗税案件的查处工作;配合各地检察、税务机关在深圳对骗税活动的调查取证工作;负责破获、打击在深圳从事不法活动的骗税团伙;沟通、协调各地检察、税务机关与深圳的外贸、海关、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传递、通报在深圳发现的有关骗税线索和信息;分析骗取出口退税活动新动向,总结查处骗税案件经验,定期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工作报告。
二、联合办公室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领导的临时工作机构。刘晓惠同志任联合办公室主任,黄立志同志任副主任,共同负责联合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合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各自系统内抽调。
三、联合办公室要向广东省和深圳市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向当地检察、税务、外贸、海关和银行等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协调工作;主动、负责地搞好各地检察、税务机关的来函、来人调查的答复和联络工作。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检察、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联合办公室的工作。
四、各地检察、税务机关应及时、主动地将本地区发生在深圳的骗税案件和线索汇总后通报给联合办公室;需要到深圳调查取证或抓捕案犯的,要事先与联合办公室联系,由其统一组织开展工作。
各地检察、税务机关在查处骗税案件中,凡在深圳地区收缴、扣押的各项款物应向联合办公室报告,凡管辖有争议的款项,可先打入联合办公室专项帐户,各地不得强行划拨或擅自处理。
五、在查处骗税案件工作中,各地检察、税务机关要各司其职,依法办案。凡不构成骗税罪的案件,由税务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密切配合;构成骗税罪的,由检察机关查处,税务机关积极配合。双方共同努力做好查处骗税工作。
六、在查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发现包庇、出具伪证、徇私舞弊的党、政干部和执法人员构成犯罪的要严惩不贷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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