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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务院关于全国大中城市建立劳动力介绍所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1 11:55
标题: 国务院关于全国大中城市建立劳动力介绍所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全国大中城市建立劳动力介绍所的通知
1963-04-30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劳字316号
发布日期:1963-04-30
执行日期:1963-04-30
去年十二月十二日中央批转劳动部党组“关于加强城市闲散劳动力的安置和管理工作的报告”中,提出在全国大中城市恢复或建立劳动力介绍所,配备专职干部,列入行政编制。据了解,现在绝大部分城市还没有把劳动力介绍所建立起来;有些虽然已经建立了,但干部大都未列入行政编制,且采取征收调配手续费的办法解决经费开支,流弊很多,影响城市闲散劳动力的组织管理。
根据二十七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汇报,一九六二年底,全国尚未安置工作的城市闲散劳动力约有×××人,已经安置临时工作,但今后需要重新安置的还有×××人;另外,今后每年城市里都会有大量不升学的青年和其他新的闲散劳动力需要安置工作。因此,加强城市闲散劳动力的组织管理和做好安置工作,使他们能够各得其所,这是关系到城市生产建设、人民生活和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而复杂的长期工作。要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没有专管机构是不行的。为此,现作如下通知:
一、凡是还没有建立劳动力介绍所的大中城市,应该迅速恢复或者建立起来。劳动力介绍所的干部名额,原则上按照中央批转劳动部党组“关于加强城市闲散劳动力的安置和管理工作的报告”中所提出的编制比例(即每五百名闲散劳动力配备一名干部)进行配备,但闲散劳动力过多的城市,则不应按此比例,而应配备的更少些,如以一千名配备一名。并且要列入中央批准的地方行政编制。
二、已经建立劳动力介绍所的城市,今后在执行调配劳动力任务时,一律不再征收手续费。劳动力介绍所的经费,统一由地方行政费或者事业费中开支。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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