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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鱼俊智诉西安毛纺厂劳动争议申诉案的函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1 11:51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鱼俊智诉西安毛纺厂劳动争议申诉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鱼俊智诉西安毛纺厂劳动争议申诉案的函
1995-09-2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5-09-29
执行日期:1995-09-29
陕西省高级人院:
你院〔1995〕陕高法经请字第1号关于鱼俊智诉西安毛纺厂劳动争议申诉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西安毛纺厂与裕民工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有关约定符合有关、的规定,对合资双方具有约束力。在未经西安裕民毛纺有限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的情况下,西安毛纺厂单方调整董事、撤换鱼俊智副总经理职务,违反了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因而是无效的。据此,同意你院多数人的意见,即终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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