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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部、公安部关于解决检察、法院、公安部门法医、毒物化验人员食油补助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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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7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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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部、公安部关于解决检察、法院、公安部门法医、毒物化验人员食油补助的联合通知
粮食部、公安部关于解决检察、法院、公安部门法医、毒物化验人员食油补助的联合通知
1963-08-15
发文单位:粮食部、 公安部
文 号:[63]粮油字第101号
发布日期:1963-08-15
执行日期:1963-09-01
失效日期:1900-01-01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院、劳动部、财政部、商业部、公安部“关于解决公安、检察、法院部门法医、毒物化验人员的保健津贴、营养补助的联合通知”下达后,有的地区反映因该联合通知没有粮食部会签,食油补助至今未获解决。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公安、检察、法院部门的法医、毒物化验人员,工作中经常接触各种腐败尸体和毒物、毒气,很容易受菌、毒侵袭感染,影响身体健康。为了保护法医、毒物化验人员的身体健康,应给予食油补助。
(二)补助标准,应根据省、市、区人民委员会具体规定并参照当地传染病院医疗人员保健营养标准,售予食油。供应手续,由检察、法院、公安部门开具证明,经粮食部门审核发证或发票供应。
(三)对法医、毒物化验人员尚未补助食油的地区,自一九六三年九月份执行。
粮食部、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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