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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7 09:26
标题: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0-6-1 0:0  
发文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文 号:[1990]国土监字第62号
发布日期:1990-6-1
执行日期:1990-6-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于今年1月1日发出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为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实施行政诉讼法的准备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提高对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重要性的认识。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改进工作作风,密切群众关系,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廉政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都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因此,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克服“官不怕民告”、“民不敢告官”的旧观念,树立依法行政、行政就是服务的新观念。
二、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目前,首先要抓好对具体执法人员、复议人员和应诉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但要讲究实效,要在学习行政诉讼法的同时,结合各自的职责和土地管理工作的特点,学习掌握有关律、。要严肃行政执法,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土地管理法实施三年多来,各地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规章制度,使土地管理工作逐步纳入了法制轨道。为了适应行政诉讼的要求,加快完善土地管理法规、制度,各地要对现行法规、规章抓紧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有条件的,也可以参加下级机关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工作。通过清理,要从合法性、可行性的角度分析各类规范性文件存在的必要性,该修改或废止的,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修改或废止。
四、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的准备工作。由于土地行政案件数量比较大,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土地管理部门的复议任务将会加重,出庭应诉工作也会随之增多。因此,各级土地管理部门除了选拔和培训复议、应诉人员外,还要尽快落实复议机构,明确职责,建立并逐步完善复议机构内部工作制度。
国家土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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