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称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是否包括烟草专卖物品”的请示的批复[失效]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7 09:26
标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称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是否包括烟草专卖物品”的请示的批复[失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称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是否包括烟草专卖物品”的请示的批复[失效]
1990-07-09   
发文单位:工商局
文 号:工商[1990]185号
发布日期:1990-07-09
执行日期:1990-07-09
失效日期:1992-07-04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称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是否包括烟草专卖物品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范围,包括国家规定的专营或者专卖的物资、物品。烟草是专卖物品,属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之列。
工商局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