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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7 09:25
标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1990-08-03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1990]239号
发布日期:1990-08-03
执行日期:1990-08-03
失效日期:1998-12-03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吉工字[1990]第111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经营中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为抢拉顾客争吵打架、扰乱市场秩序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按《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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