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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7 09:22
标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1991-09-19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检字[1991]第320号
发布日期:1991-09-19
执行日期:1991-09-19
失效日期:2001-12-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国生调度〔1991〕6号文印发的《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贯彻执行。
当前,录像机走私活动十分严重。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反走私斗争的通知》中,要严厉打击进口录像机的走私和倒卖活动;要在当地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录像机市场实行综合治理。对走私录像机的私货交易市场和集散点,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从广东、福建、海南三省无证违法内销的进口录像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实行进口录像机定点经营。要通过把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促使录像机市场秩序有明显的好转。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如遇需要研究解决的政策性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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