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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单位持有的1987年、1988年发行的国债如何兑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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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7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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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单位持有的1987年、1988年发行的国债如何兑付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单位持有的1987年、1988年发行的国债如何兑付的复函
2013-09-12 11:30:17.0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3-08-20
执行日期:1993-08-20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政府:
你县政府农办夏同志来信询问该单位购买的1987年、1988年财政部发行的债券的兑付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1.1987年发行、在1990年到期的单位持有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根据国发(1990)4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发行一九九~年转换债的通知》,已转换成等额的新债,期限5年,年利率8%,不计复利,1995年偿还。
2.1988年发行的、在1991年到期的单位持有的国库券,根据国发(1991)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发行一九九一年转换债的通知》,也已转换成等额新债,期限5年,年利率8%,不计复利,1996年偿还。
此复。
(完)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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