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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检察工作保证新税制顺利实施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7 09:13
标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检察工作保证新税制顺利实施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检察工作保证新税制顺利实施的通知
1994-04-1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高检会[1994]15号
发布日期:1994-04-14
执行日期:1994-04-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税务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从今年1月1日起,以规范增值税为核心的工商税制改革已经付诸实施。这次税制改革就是要建立一个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现代化税收制度,这必然给税务检察工作提出新的任务和要求。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有力地打击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和逃避追缴欠税等犯罪(以下简称涉税犯罪),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税务检察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税制改革的认识,加强涉税犯罪的查处工作。各级检察、税务机关的领导和广大检察、税务人员要充分认识税制改革对增强税收组织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监督功能,调动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积极性,保证各项改革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都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在新税制实施过程中,偷税与反偷税的斗争会更加尖锐复杂,检察、税务机关查处涉税违法犯罪的任务更加艰巨。因此,税务检察工作必须加强,不能削弱。各级检察、税务机关务必把查处涉税犯罪案件工作摆到重要地位,紧密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共同把税务检察工作推上新的台阶。
二、巩固和加强税务检察室机构建设,确保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保证税务检察工作的连续性和办案工作的正常进行,在国税局和地方税局两套税务机构组建完成前,地方各级税务检察室机构和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在两套税务机构组建完成后,地方各级税务检察室派驻在同级国税局,同时承担查处涉及中央税和地方税犯罪案件的任务;查处涉及地方税的犯罪案件时,地方税局派员协助办案;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吸收地方税局有关人员参加税务检察室日常工作。税务检察室负责人应由检察院和同级国税局选派人员担任。
三、突出重点,狠抓大要案,加大打击涉税犯罪的力度。当前查办涉税案件的重点,一是个人偷税五万元以上,法人偷税十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二是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三是以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抗税的案件,四是伪造、倒卖发票以及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的犯罪案件。今年务必在查处法人涉税犯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案件方面取得新的进展。对暴力抗税、妨碍征税案件,要发现一件,查处一件,从严惩处,决不手软。
四、坚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各级检察、税务机关在办案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履行各自的职责,不得互相代替,越权办案。对于税收征管、稽查中发现的涉税犯罪案件,税务机关应当移送检察机关查处,不得只作行政处罚;检察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对罪该判刑的案件一定要起诉,不得有案不办或该捕的不捕、该起诉的不起诉。办案中要坚决排除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干扰以及各种阻力,对阻挠检察机关查办涉税案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检察机关内部也要加强协调配合,办理跨地区犯罪案件要树立全局观念。在调查取证、追捕逃犯等环节要积极配合协作,绝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扯皮推诿。上级检察、税务机关要积极支持下级检察、税务机关开展工作,并对执法情况进行经常的检查与督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当前执法不严和打击不力的问题。
五、认真分析研究税制改革后涉税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把开展专项斗争作为税务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各地检察、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公安、审判机关适时联手在重点行业或区域组织专项斗争,形成打击的声势。当前,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相当猖獗,利用发票从事偷税、骗税、走私、投机倒把、贪污等罪案不断增多,给市场经济秩序和国有资产造成极大损害。各地检察、税务机关要把打击此类不法活动作为专项斗争的一个重要内容,并与公安、审判机关积极配合,将查处工作抓紧抓好。在组织专项斗争中,要把查处涉税案件同当前反腐败斗争紧密结合起来,注意深挖与涉税案件相关的贪污、贿赂犯罪,无论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
六、认真学习新税法,进一步提高税务检察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这次税制改革是全面性、整体性、结构性的改革,新税制较过去税制在内容上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为适应新形势下查办涉税案件的需要,尽快使税务检察人员熟悉新税法,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各级检察、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检察人员的新税法学习培训工作作出计划安排,并认真加以落实。要注意通过办案研究税制改革后涉税犯罪的新变化,新对策,避免埋头办案、忽视总结研究工作。今年要在总结涉税案件侦查经验方面取得明显成果,促进税务检察工作的不断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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