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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春林与银川铝型材厂有奖储蓄存单纠纷一案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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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7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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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春林与银川铝型材厂有奖储蓄存单纠纷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春林与银川铝型材厂有奖储蓄存单纠纷一案的复函
1995-01-0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5-01-01
执行日期:1995-01-01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院:
你院宁高法〔1995〕1号《关于王春林与银川铝型材厂有奖储蓄存单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银川铝型材厂因经济困难,欠工人的工资无法发放,就将购买的有奖储蓄存单等值顶替工资发放给职工。铝型材厂明知该奖券中奖率为100%,在发放时未对中奖权利进行约定,说明其已将中奖权利一同转移。王春林领取的奖券中了一等奖,获得奖金一万元应归其所有。因此,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即王春林合法取得奖券,奖金一万元应归王春林所有。
以上意见,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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