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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路外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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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2-27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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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路外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路外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1995-01-2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函[1995]6号
发布日期:1995-01-25
执行日期:1995-01-25
河北省高级人院:
你院冀高法〔1994〕79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院法(交)发〔1990〕8号《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中第11条属于当事人选择管辖的规定。因此,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第二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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