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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偷税抗税案件追缴税款统一由税务机关缴库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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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2-27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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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偷税抗税案件追缴税款统一由税务机关缴库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偷税抗税案件追缴税款统一由税务机关缴库的规定》的通知
1995-02-28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检[1995]147号
发布日期:1995-02-28
执行日期:1995-02-28
失效日期:1900-01-01
市检分院、铁检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税务局高检会(1991)31号《关于办理偷税 、抗税案件追缴税款统一由税务机关缴库的规定》我们曾于1992年3月18日联合转发给你们,现在仍然有效,特再予印发务请遵照执行。
1995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偷税、抗税案件追缴税款统一由税务机关缴库的规定》的通知
高检会[1991]31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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