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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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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7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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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意见的函
关于对《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意见的函
1995-04-18
发文单位:交通部
文 号:交函体法[1995]164号
发布日期:1995-04-18
执行日期:1995-04-18
失效日期:1900-01-01
辽宁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解释〈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含义的请求》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公路客运(旅游)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的审批属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不涉及其他部门。但客运班车经过城市的行驶路线、站点设置涉及交通安全、规划管理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分别同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协商。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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