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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复函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7 09:05
标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复函
1995-05-26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5-05-26
执行日期:1995-05-26
国家环境保护局:
你局环法[1995]206号来函收悉,经商国务院法制局,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不包括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部门。地区行政公署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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