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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解释《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和二十条的函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7 09:05
标题: 关于解释《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和二十条的函
关于解释《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和二十条的函
1995-06-08   
发文单位:交通部
文 号:交函体法[1995]242号
发布日期:1995-06-08
执行日期:1995-06-08
失效日期:1900-01-01
辽宁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解释〈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含义的请示》(辽交体改发〔1995〕8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抚顺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与原国家经济委员会、交通部1986第12月联合发布的《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不矛盾。
根据《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有对县境内的公路客运班车线路、站点、班次规划、审批和统筹安排(包括调整)的权力。但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对县境内的线路、站点和班次进行调整时,应本着有利于调整运力和班线布局,有利于公平竞争和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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