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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报》享受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7 08:37
标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报》享受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报》享受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1998-9-11 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1998]133号
发布日期:1998-9-11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7月1日起,将《人院报》列入享受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范围,具体按照财税字[1996]78号文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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