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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7 08:33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
1999-01-1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行字[1996]第14号
发布日期:1999-01-19
执行日期:1999-01-19
吉林省高级人院:
你院吉高法〔1996〕5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问题,、行政未作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如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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