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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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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7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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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0-2-14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粤府办[2000]4号
发布日期:2000-2-14
执行日期:2000-2-14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号)转发给你们,各级交通、财政、公安、物价等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按通知要求和现行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继续认真做好各项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及时解决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征费秩序,既要避免国家交通规费的流失,又要保护好群众利益。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二月十四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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