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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称变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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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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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称变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称变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06-14
发文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文 号:国资厅发改革[2004]25号
发布日期:2004-06-14
执行日期:2004-06-14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名称变更工作,现将国资委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的工作程序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拟变更企业名称时,须首先到企业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名称预核准。
二、新名称经预核准后,企业正式向国资委提出名称变更的申请,并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预核准通知。
三、国资委对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国资委印发企业名称变更批复。
四、企业持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变更相关手续,并在企业营业执照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备案。
五、国资委收到有关备案材料后将企业新名称正式对外公告。
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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