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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个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追加出资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6 17:41
标题: 关于个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追加出资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关于个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追加出资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02-4-29 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地税所二[2002]8号
发布日期:2002-4-29
徐汇区税务局:
你局《关于合伙性质的事务所追加出资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沪税徐税发[2002]8号)收悉。经会同市司法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确定,统一以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中规定登记注册的合伙人为准,并据此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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