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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商务部关于请确认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函》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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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6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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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商务部关于请确认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函》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对《商务部关于请确认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函》的复函
2003-10-2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2003]民二外复第13号
发布日期:2003-10-20
执行日期:2003-10-20
商务部:
你部于2003年9月12日发给本院的函[2003]33号《关于请确认 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合资、合作的行为,以及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行为,虽然涉及到企业主体、企业资产及股东的变化,但他们不属于国有企业改制范畴,且有专门的、调整,因此,外商投资行为不受上述司法解释的调整。
此复。
最高人院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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