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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向他人出卖父辈 祖辈遗留下来的鸦片以及其他毒品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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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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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向他人出卖父辈 祖辈遗留下来的鸦片以及其他毒品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失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向他人出卖父辈 祖辈遗留下来的鸦片以及其他毒品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失效]
1988-08-2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研发字[1988]8号
发布日期:1988-08-20
执行日期:1988-08-20
失效日期:2002-2-25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违反政府规定卖自己父辈、祖辈遗留下来的鸦片烟应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作如下答复:
向他人出卖父辈、祖辈遗留下来的鸦片以及其他毒品,构成犯罪的,可直接适用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帮助出卖的中介人,应以共犯论处。鉴于向他人出卖父辈、祖辈遗留下来的毒品,不同于又买又卖的贩毒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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