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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计算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价值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1 10:29
标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计算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价值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计算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价值的批复
1993-06-18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研字[1993]2号
发布日期:1993-06-18
执行日期:1993-06-18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京检字〔1992〕191号文《关于如何计算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已窃取的公私财物的金额。计算被盗手持移动电话机(即“大哥大”)的价值,只能计算其本身被盗时的实际价值,不包括进网费、频率占用费及预收电话费。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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